澳大利亚 |
官方语言:英语 |
地理位置:大洋洲澳大利亚大陆及岛屿和海外领地 |
一、法律体系简介
1901年,继英国议会通过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和《不列颠自治领条例》后,澳大利亚正式建立成为联邦君宪制国家。作为英联邦成员国之一,澳大利亚法律体系的建制及其法律传统均很大程度上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法律传统及法律原则。澳大利亚的正式法律渊源包括宪法、制定法、判例法。
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规定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立法、司法、行政组织架构、职权、职责及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地方的基本关系,其51条明确规定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立法权限范围,且规定就特定事项联邦是否有权立法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具有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权。澳大利亚联邦法律的立法领域集中于税收、国防、外交、移民和贸易等方面。澳大利亚的联邦立法权由澳大利亚参议院、众议院和英国女皇(御准权)共同享有。
澳大利亚各州(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塔斯曼尼亚州、南澳大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昆士兰州)拥有其各自的宪法和政府立法、司法、行政组织机构,是独立的司法管辖区。各州除不能在关税、消费税征收、国防领域立法外,均可非经联邦议会同意而进行立法,只是州法与联邦法律相抵触的部分视为无效。州立法涉及的领域一般包括教育、健康、道路、刑法等。澳大利亚的自治领地(北领地、首都领地、诺福克岛)具有独立的立法权。
澳大利亚具有很强的司法权独立传统。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建立于1903年)是澳大利亚最高法院,且对各州最高法院具有普遍的上诉管辖权。其下设有联邦法院,另有家庭法法院、产业关系法院、联邦行政法院等特别法院。州司法体系则由州最高法院、中级法院(通常为区法院、县法院)和简易裁判权法院(基层治安法院)和其他特别法院(如土地和环境法院、死因裁判法院)组成。
法律解释方面,澳大利亚主要采取立法原意、立法目的解释方式。
澳大利亚作为英联邦成员国家,直至1986年才最终确立其完全的立法独立性。1931年,英国《国会议事厅法》规定,非经同意,英国法不应自动延伸适用至其包含澳大利亚在内的自治领。直至20世纪后半叶,澳大利亚法律与英国法的分离性才日渐增大。而在司法独立性上,1963年之前,英国国会上议院所作判决在澳大利亚均具有法律强制力。直至1978年,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始宣布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判决对澳大利亚不再具有强制适用性,并且分别于1975年和1986年最终废除了由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和州法院向英国枢密院上诉的机制。
二、宪法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英语,文本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该联邦是根据1900年澳大利亚宪法法令(该法令为英国议会立法)建立的。联邦各州由前若干独立的英国殖民地组成。故澳大利亚的法制源于英国法,但联邦制却使英国法某些原则的实际运作受到多重限制。澳大利亚联邦宪法主要是关于联邦与州之间权力分配的规定,它以澳大利亚宪法为模式,同时又采用英国的责任政府体系,是英美法的混合物。
联邦制的存在,意味着一部联邦宪法与六部州宪法(其境内还有两处“领地”,类似于州,但没有自己的宪法)的并存。就立法而言,国家权力在两个层次上进行分配:(1)国家全部权力(即立法、行政及司法权)在联邦与州之间分配;(2)在联邦(或州)一级,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换言之,联邦及各州议会在三权分立的原则下,依联邦及各州宪法,履行各自的立法权限。同时,州和领地的立法权有很大分别,州在某些领域可以自行立法,而联邦不能干预。领地也可以自行立法,但其立法权来源于联邦政府的授权,领地所订立的法律,联邦政府如有不满就可以废止。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目录:
>总则
>第一章 议会
» 第一部分 一般条款
» 第二部分 参议院
» 第三部分 众议院
» 第四部分 议会两院
» 第五部分 议会权力
>第二章 政府
>第三章 司法
>第四章 金融与贸易
>第五章 各州权力
>第六章 新加入的州的权力
>第七章 其他
>第八章 修改宪法
三、联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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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经贸相关重要联邦法规
《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1975年外资收购与接管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和《2015年外资收购与接管条例》(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Regulation 2015)
《1966年破产法》(Bankruptcy Act 1966)
《1968年版权法》(Copyright Act 1968 )、《1990年专利法》(Patents Act 1990)和《1995年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95)
《1901年海关法》(Customs Act 1901)和《1995年关税法》(Customs Tariff Act 1995)
《1982年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82)和《1988年隐私法》(Privacy Act 1988)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澳大利亚部分。
四、州法
五、国际组织加入情况
联合国专门机构* | |||||
1.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 9. |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 | ||
2. |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 | 10. | 世界旅游组织(UNWTO) | ||
3. | 国际劳工组织(ILO) | 11. | 万国邮政联盟(UPU) | ||
4.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 12. | 世界银行(WBG) | ||
5. | 国际海事组织(IMO) | 13. | 世界卫生组织(WHO) | ||
6. | 国际电信联盟(ITU) | 14.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
7.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 15. | 世界气象组织(WMO) | ||
8.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UNFAO) | ||||
*标注“”为澳大利亚加入的联合国下属国际组织。中国已加入全部15个国际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