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服贸函〔202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外汇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统计局:
为适应文化产业和贸易发展形势变化,加强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对外文化贸易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商务部、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广电总局、统计局、外汇局等部门对我国现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统计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文化产品进出口统计目录(2022年版)》和《文化服务进出口统计目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相关统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咨询部门:商务部服贸司
联系电话:010—65197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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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统计局办公室 外汇局综合司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