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项目编码 | 18002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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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子项 | 无 | ||
设定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179项: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 第三条: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的,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外经贸部审批。 (六)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凡涉及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参展事项,另行专项报外经贸部审批,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三《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第九条: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指展位总面积)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经批准,并实行分级审批。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国际展览会,报外经贸部审批。 (七)举办为期在6个月以上的长期展览,主办单位须事先报海关总署审核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 第四条:(二)符合条件的地方主办单位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核准后,可冠以“中国”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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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一)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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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审批部门 | 商务部 服贸司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监督电话 |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