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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投资管理司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67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采取分区域差异化方式考核评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总体情况

        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4号文),对国家级经开区考核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2016年5月,商务部根据国办发14号文制订《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商资函〔2016〕192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办法》),并自2016年起每年开展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五年来,国家级经开区总体上呈现总量扩大、结构优化、效益和质量提升、开放带动作用增强的良好发展态势。

        二、关于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中的差异化考核

        一是现行《考核评价办法》在指标设置和指标选择上都兼顾了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发展现状,如营业收入30亿元(东部地区)/15亿元(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数量指标,就不同地区设置了不同标准;二是专门设置区域带动类相关指标,正是考虑到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虽然发展水平与东部地区有差距,但作为地区重要开放平台和产业集聚区,发挥了辐射示范作用;三是商务部正在修订《考核评价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已经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开区征求了意见,此次修订针对国家级经开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综合设置了规模、增速、占比等不同类型指标,将进一步鼓励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更好发挥区域带动引领作用。

        三、关于建立国家级经开区帮扶机制

        一是考虑到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在考核评价指标中设置了“对口援疆、援藏、援助边境合作区个数”指标,鼓励东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帮扶发展较弱地区的国家级经开区;二是推动东部地区发展较好的国家级经开区对口帮扶新疆产业集聚区、赣南原中央苏区的国家级经开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并建立了相关长效机制。

        四、关于支持创建新的国家级经开区

        2015年以来,国家级经开区发展进入转型期和攻坚期,发展不平衡问题较突出,商务部着力推动现有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目前,商务部正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以及胡春华副总理在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现场会上的讲话精神,修订《考核评价办法》,并在此基础上统筹研究省级开发区升级工作,商务部将积极支持各地开发区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

        感谢你们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商务部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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